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10篇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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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二: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
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还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力法》中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香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七)评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九)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还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
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019年10月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中还规定,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案例】1.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2.问题(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应分别如何处罚?(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做法应如何处罚?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A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三: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油田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部门、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以及招标机构的国内工程、物资、服务招标的管
理、组织与实施工作。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交易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投标,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
并最终签订交易合同的法律行为。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职责、招标范围、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准备、招标实施、招标投诉等方面的
管理。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机构招标,
并负责中标合同签订的单位或部门.
招标机构:由油田公司设立、专门为油田招标工作提供代理服务的部门。
第四条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业务主导、管办分离、监管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统一管理:油田公司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流程。
分级负责:对招标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自在管理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业务主导: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管理框架下,制定本专业招标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招标专业管理职能。管办分离:公司招标管理与招标实施分开,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监管分开:公司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分开,相互监督、
相互制衡。
第五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序原则,招标组织工作遵循集约、效率原则,招标实施
工作遵循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设招标管理委员会,由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任主任,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核准向集团公司报审的招标事项;(三)协调处理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法规部,
负责招标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起草拟定油田公
司招标工作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项目归口上报,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
招标管理工作;(三)负责油田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建设;(四)负责对油田公司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核发
上岗资格证书;(五)负责油田公司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管理;(六)负责对二级单位、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七)负责油田公司招标异议投诉工作的规范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招标项目的统计分析;(九)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招标专业规范和技术
标准,制作本专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本专业招标活动;(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备案本专业招标项
目;(六)负责推荐、监管本专业评标专家;(七)负责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的招标监管职责:
(一)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对不作为、不当作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
任追究;(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
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招标工作制度;
(三)公司造价中心负责对中标价格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审定具体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四)公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招标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公司二级单位是招标责任主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审,指定项目承办人,准备项目实施所需资料,审批项目是否招标;(二)负责编制与批准招标方案、编制或核准招
标文件;
(三)负责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配合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五)负责本单位招标异议、投诉处理;(六)负责接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七)负责依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归档保存招标有关资料;
(八)负责不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九)负责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的申
报。
公司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配备与招标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
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招标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要求;(二)依法实施招标活动,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
(三)负责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公示;(四)归档管理招标资料,并向招标单位转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招标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馈招标工作开展
情况以及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建议.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年度总需求估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
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只能与特定相对人发生的支付项目;(十二)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项目;(十三)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
标的;(十四)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第十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编造虚假理由或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
项目范围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三)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
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为5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项目为
50万元及以上;(二)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
资项目;(三)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服务项目。第二十条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二)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物资项目;(三)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五)在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
定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以呈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司
专业主管领导审批.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公司专业主管部
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进的标准化项目、公司层面的新技术引进项目、需要跨单位实施的油气田工程项目,相应的公
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招标.需要由公司机关部门直接签订中标合同的项目,相应的招标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并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招标
机构招标。第二十三条对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本专业系统招标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的,二级单位可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单位适用的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需要由物资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的,相应业务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为物资公司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
单.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第二十四条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准备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相关要求以及相关表单制作等;
(二)确定候选人:拟定候选人名单并说明理由;(三)组织评审: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
成评审小组,按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四)核准: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
核准;(五)公示:经批准的,形成短名单予以公示.制作短名单形成的资料、表单等应当建档保存,
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
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企业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适
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
比例过大;(四)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投标人应当从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或公司市场准入名录中选定,人数不得少
于3家。采用短名单制进行邀请投标的,可仅对商务要素
进行招标评审。第二十六条招标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媒体包括:公司招标信息平台、大庆油田招标投标网、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信息公示的其他有关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
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先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第二十八条药品采购可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执行国家卫生部招标结果或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有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低值
医用耗材采购应当招标。
第二十九条涉外项目采购招标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油田外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油田内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在油田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项目,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工作中专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人选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进行推荐,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核准,录入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参加评标业
务培训的,不得录入专家库。
油田公司员工凡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的,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公司各二级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保障其参加评标
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的
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
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
平;(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掌握所申报专业
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二)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三)参与评标异议、投诉处理;
(四)参与其他与招标有关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
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
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责任心、遵纪守法、出勤情况等履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并记录台账;评价
存疑的,应当书面说明事实和理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
资格。第三十五条对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而拒不申报,或者因考评不合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
由公司人事部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油田公司评标专家库按照电子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功能设计和专业类别设置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最终与
集团公司专家库并轨、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五章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油田公司招标机构:(一)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二)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
任公司。招标机构隶属二级单位应当对所属招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机构配备足够的招标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所属招标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合法合规地完成招标代理工
作。第三十八条招标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招标
代理服务:(一)协助制定招标方案、编制合成招标文件;
(二)接受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活动;(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为评标提供必要条
件和服务;(四)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五)负责招标资料归档和有关招标资料的转交;(六)完成招标单位委托的其他招标事项。第三十九条招标机构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立受理台账、开标台账、评委评价台账、流标与废标台账、异议与
投诉台账等,并按年度将所有台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招标工作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应当按年度参加
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机构考评工作。招标机构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场所布置及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在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上,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一条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依法收取代理服
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交纳,招标单位要求中标人交纳的,应当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人、交纳方式以及交纳
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
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招标准备
第四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按年度统筹规划本单位(部门)的各类采购项目,提前研究拟定项目实施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为招标工作和不招标审批预留出必要的时间.招标单位应当适当归纳集成招标项目规模,
灵活选择招标方式方法,减少招标频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招标方案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实施计划、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被邀请投标人及确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组成、监督部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授
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其它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文本,应当以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为依据。委托招标机构编制合成招标
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核准确认。第四十四条对于需求量较大、且可分期交付结算的项目,招标单位可选择集中招标、联合招标、不带量招标、分标段(标包)招标等方法实行规模化招
标,提高招标运行效率:(一)集中招标:为降低库存和运行成本,招标单位可将本单位一定期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采购总量集中,作为一个标的统一组织招标,并根据供应商
服务质量等情况,按年度签订实施合同。(二)联合招标:对于若干采购单位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招标,相关采购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招标结果对所有采购
单位有效。
对于规模较大的联合招标,专业主管部门可直接牵头组织招标,也可以指定牵头单位进行招标.
(三)不带量招标:在具体数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总额控制方法,对除具体数量以外的其他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进行招标,明确计价、计数方法、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实行多人中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价控制与调整的方式方法,中标人数
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数的50%。(四)分标段(标包)招标:对于规模较大、单一中标人无力全部承担的项目,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将项目分成若干标段或者标包进行一次性招标。(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连续两次以上中标,且履约信誉好的中标企业,可将后续预估工作量作为标的,探索与其签订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集团公司战略承
包商管理.第四十五条对于技术因素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可视情况选择两步法招标、两阶段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者允许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方法进
行招标:(一)两步法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提交,第一步先开技术标并进行评审,第二步仅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开标评
审。
(二)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单位仅向提出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三)邀请招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作为被邀
请投标人。(四)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申请人技术实力方面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以及技术审查方面的标准和方法等,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参照评标委员
会相关规定。(五)联合体投标:对于技术与设备或安装关联度较高的招标项目,可允许联合体投标,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一并确定技术服务商、设备供应商或者
安装工程承包商。第四十六条为避免投标人以高于市场价投标中标,招标单位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为约束没有能力、没有实力的投标人恶意竞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等问题的发生,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一
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十八条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代表参加评标。招标单位(包括用户单位)要求指派代表参加评标的,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指派一名代表,仅限于参加技术标评审。要求指派全部技术评标人员或者要求从油田外部指定技术评
标人员的,需报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批准。招标项目超出公司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范围的,招标单位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全部技术评标人员,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招标机构将名单导入专家库,通过计算机以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评标的具体人员.
第四十九条评标方法的选择:(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价法。
(二)对于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对项目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三)其他评标方法,如低价法、性价比法、全寿命周期成本法、投票法、排序法等,可根据不同招
标项目的特殊情况选择适用。第五十条编制评标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评标要素,所选要素要表达出项目
的所有特点和要求。(二)编制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评标要素,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或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评标分值确定为区间的,需要评审的要素应当具有差异性,避免所有投标人得分一致,失去比较
作用,对同一评标要素不得重复计分。第五十一条审批招标方案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一)招标项目计划、资金等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确定招标项目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二)招标单位的名称与实际要签合同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联合招标的招标单位列名是否齐全;
(三)招标范围界定、工作量描述、标段(标包)划分、计价方式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四)采取资格预审的,预审方式、审查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五)采取邀请招标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被邀请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否合规;
(六)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准确、可施行;
(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业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有能力评审该项目,指
定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必要;(八)评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可理解、可操作,授标原则
是否合规、可行;(九)招标工作计划是否可行;(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要求;(十一)是否属于集团公司总部管理权限内的招
标项目;(十二)是否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是否存在
虚假招标问题。第五十二条核准招标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一)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标准(或示范)文本有哪些差异,是否存在问题;
(三)技术条款、专业要求是否齐全、准确,投标人是否能够理解,评标委员会是否能够把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审批不招标申请以及其他招标事项,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招标实施
第五十四条油田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应当委托油田公司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不得拒绝招标单位的招标委托要求.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委托集
团公司认可的外部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申请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招标的,需
经集团公司批准。第五十五条招标机构协助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招标单位提供的情况不全面、内容不准确、资料不完整的除外。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代理合成招标文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认为
招标方案有重大瑕疵的,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招标机构收到经核准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的时间,为正式受理招标的时间。招标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送之日起同步发售。
第五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
规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应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的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由本部门负责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第五十七条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后,招标项目承办人员应当配合招标机构完成澄清、答疑、变更、补充、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等项工作,并负责对招标过程形成的有关资料代表招标单位进行签字
确认。第五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按照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依法组建。评
标委员会组成方案由招标单位编制,相应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包括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300万元及以上的油气田工程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一名专业对口的高级技术专家。评标工作量比较大的,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
但总人数应当保持单数。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招
标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优投标文件;
(二)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意见进行复核;(四)向招标单位反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应注意事项,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有关招评标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公司纪委监察
部反映评标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守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评标
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对自己提出的评标意见和对异议、投诉的复核意见依法依规
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
签字;(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
最高投标限价;(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格条件;(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做出响应;(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六)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行为;(七)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八)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招标机构记录台账,同
时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第六十四条招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项目承办人通过招标机构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的,应当申请本二级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处理。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暂缓公示评标结果,但不得超过3日;招标单位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本单位观点出具复核
意见。第六十五条招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机构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事实和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书面异议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第六十六条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后,应当转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做出具体答复。在评标委员会做出答复前,招标机构应当依
法暂停招标活动.第六十七条评标结果公示期届满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或比例,按照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数.
招标单位选择排序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实行备案管理;如果排除排序第一候选人中标或者不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
实行审批管理.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一类、二类招标项目,其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需报集团公司备案或
批准.第六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机构和招标
单位共同签署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中标通知书应当注明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不带量招标的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依据招标
文件确定。第六十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收集整理齐全,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装卷存档。招标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属于招标单位保存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招标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转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归档要求,将有关招标资料作为合同附
件存档.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招标档案资料查询制度.
招标不成功的,招标机构应当以回函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选择重新委托招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签订合同,不再招标.第七十条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逾期不签的,中标通
知书失效。招标项目承办人应当负责或者参与中标合同的签订。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单位必须先收取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中标合同。第七十一条合同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拒签中标合同,但发现中标合同改变了招标实质性内容、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而未收取或者发现足以导致中标结果
无效事由的除外。第七十二条招标单位通过公司合同系统上传合同时,凡金额达到应招标规模的,应当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审批单)作为审查依据。依据不带量中标通知书签订多份中标合同的,每次应当上传一次中标通知书,并载明签订合同的份数和金额的累计情
况,以备审查和事后检查。
第七十三条油田公司建立招标信息服务平台,链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实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相关招标信息,
并利用信息网络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八章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司机关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该部门应当
负责相应招标投诉处理。
招标投诉包括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诉,投标人对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先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服的方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经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第七十五条投标人要求投诉的,招标机构应当告知其在5日内提交投诉书,并在收到投诉书2日内转
交相应招标投诉处理部门。第七十六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正式立案处理,并在10日内以做出处理决定、
答复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是否继续暂停招标活动由招标投诉处理部门视情况决定,并正式通知招标机构。第七十七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招标资料、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诉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参与复审.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出具复核意见.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评标结果无效:(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
投标的,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单位、招标机构有关人员行贿的;
(二)投标人使用他人证件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
(三)违规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
标的;(五)应当否决投标而未予否决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
的。评标结果认定无效的,应当责令改正或重新招标。需要追究招标工作人员责任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需要将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的,报公司招标管理部
门处理。第七十九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决定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继续进行申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可将申诉材料转送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司
招标管理办公室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责成招标投诉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第八十条举报招标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相关部门不作为、不当作为或者投诉内容属于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公司纪委监察部应当依据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予
以责任追究。第八十一条招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的,招标单位视情况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或者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产生纠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不利后
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标无效、评标结果无效的,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油田项目的投标,或者永久性取消其参加
油田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对于国家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
定执行.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庆油发[2010]111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2022年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
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篇五: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因此除了应注意拟招标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外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业主的具体招标要求及工程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通过周密的调查结合各种招标方式的优缺点慎重地权衡比较为业主推荐合适的招标方式避免盲目招标工程监理与工程招标不应分割
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中两种不同管理活动。工程招标是项目业主选择报价合理、质量信誉可靠、工期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活动,实际上是合同的形成过程。工程监理依据合同实施规范管理,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任务的活动,是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过程。
现代化工程管理要求实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一体化的科学管理。工程实施阶段的招标和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整体工作。但目前在我国往往被人为分割。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而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由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公司承担。造成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脱节,打乱了工作的连续性。这对项目业主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一方面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文件的编制没有合同实践为基础。往往使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不能很好地适应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导致招标失败。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合同文件,在承包合同实施初期不能很快进入角色,使监理工作处于不利地位。若合同文件编制质量不高,会给监理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给项目合同变更、索赔和争议带来很大的隐患。
可见,工程监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承担者与工程招标投标是互相促进,相互制约的。充分认识工程监理与工程招投标的相互促进关系,认识监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对开展工程监理与工程招投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投标工作需要工程监理的参与市场经济下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整个过程十分复杂,将遇到许多难题。因此,组织招投标工作不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而且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人才、知识、经验),否则,在招标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由于编写合同条件往往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技术规范不太了解,导致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由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情况了解不够深入,编制时考虑不周,加之工程项目组成复杂,计算又很繁琐,导致标底不能正确反映工程项目的价值;由于评标规则不公平,评标标准不合适,导致评选出的中标单位不能很好满足业主的意愿等等。所有这些无疑会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带来不利。在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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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负责制的今天,招投标工作更需要规范化、社会化的监理的参与。工程监理在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为业主推荐合格的招标形式工程,招标形式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和议标。不同的招标形式需要耗费的资金和时间不同,使业主获得报价的优劣程度不同。因此除了应注意拟招标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外,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业主的具体招标要求及工程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通过周密的调查,结合各种招标方式的优缺点,慎重地权衡、比较,为业主推荐合适的招标方式,避免盲目招标。
规范招标程序。在我国招标投标程序已相对成熟和规范,遵守招标程序对提高招标效益、质量有着很大的意义。在以往工程建设招标中,不少项目不遵守招标程序进行,造成招标过程中漏洞较多,致使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带来的后患也不少,其结果不是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就是工程质量低下。
监理工程师熟悉招标程序是做好招标工作的前提。招标过程中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这些时间的安排应明确地写在“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须知”等文件中。避免只考虑业主工程进度的安排,不给投标人充分的调研时间,从而避免开工后引起承包人利用不利外界屏障与自然条件等条款向业主提起索赔,引起合同纠纷。
协助业主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依据,也是工程管理的依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要求明确、严密。特别是工程的详细情况、技术规范必须清楚明确,否则会给后面的工作带来麻烦并留下隐患。招标文件不全,会使工程管理失去依据,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时变得茫然,也会给工程质量、工程和投资控制留下隐患。监理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招标文件。注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计划要求)与施工规划的一致性,保证合同的顺利实现。对投标人须知部分,内容要详细,以便让投标单位能清楚地了解整个投标过程中应做的事情;在编制合同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合同条件的公平性,提醒业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为使标的最终能圆满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平等,慎重考虑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如:进场条件、水和动力等,必须可行且能满足施工需要,并划清责任,合理分摊承发包风险;对技术规范部分,尽可能写得详尽清楚,以便承包商能据此安排施工与检查,也使监理工程师据此监控,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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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利用优势地位一味提高要求,这样会使投标单位很难接受。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指出过高要求带来的弊端,避免有些投标单位为了有活干,勉强接受业主的条件,而实际无法做到,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对评标办法,应仔细研究评标指标,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评标办法和标准;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还应注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核查清单相对应的技术规范中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内容、工序、材料和工艺标准等,因此招标文件应尽可能体现业主的意愿,同时让承包商有充分展现自身综合实力的机会,兼顾评标工作的可操作性。
协助业主编制合理标底标底是建筑施工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进行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它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业主对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自我控制,标底的实质是业主在考虑到工程项目特定要求所愿出或能出的价钱。因此正确的计算标底对业主筹措资金,正确选择承包单位达到合理的合同价,进行合同管理有重要意义。
监理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确定标底时,应考虑价格变动、工期要求、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确定标底要合理,不能压低,也不能高估。如果片面压低,就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使得交易双方行为不规范、不合理;如果承包商接受了偏低的标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有利可图,就会想尽办法向业主追加投资,一旦达不到增加付款目的,就会以暂时停工或延缓工程进度来要挟业主,迫使其妥协、让步,甚至偷工减料及降低成本。监理工程师对标底的合理性应予以重视、努力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
搞好投标人资格预审目的是为了确保全部投标人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经验和信誉,能胜任项目的承包。监理工程师凭借其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确定投标主体资格条件,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了解,协助业主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通过资格审查缩小了投标人的范围,减轻了评标工程量,加快了招标工作的进程。
组织标前会和现场踏勘监理工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就是使投标者获取信息,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并回答他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问题及时反馈给业主,并协助业主对招标文件作补充和修改,以便于完善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应该注意的是:选择标前会和现场考察的时间要适当,过早会使招标人来不及很好研究和分析招标文件,无法就招标文件提出问题,也不宜过晚,那会使标前会和现场考察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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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中的作用评标、定标是整个招标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在开标前,监理工程师就得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为评标作好技术准备。评标中监理工程师通过如下一些工作,协助业主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审查投标书,剔除不合格的投标书。、在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报价和售后服务价格以外,还应考虑技术因素,否定技术方案明显不合理的投标者。然后对合格的投标书,进行全面综合评比。、要公正、客观地向业主剖析各投标书的优点和不足,从专业角度客观地推荐合适的承包商,为业主当好参谋。监理工程师与评标小组的其它成员应密切合作,严格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时,监理工程师结合评标委员会意见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情况整理成一份报告,提供给业主,使其在定标时能清晰地回顾招标过程;同时,应认真分析工程项目可能预见的各种情况与困难,使业主客观地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协助签约定标后,监理工程师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结合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等,遵循有关原则,并借鉴国际惯例条款,完善工程承发包条款,尽可能使条款具有严密性、合理性和平等性。为日后合同执行管理打好基础。以上所述实际上是监理在每一个招投标程序中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在协助业主处理招投标事务时,要发挥积极主动性,不应拘泥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而应当主动帮助业主解决招标中出现的一些难点和障碍,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争取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可见,工程监理参与招投标管理,能有力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顺利、有效地进行。工程招投标有力地促进了工程监理的开展工程监理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实际上是对承包合同的拟定、协商、签署环节的管理。监理通过对工程招投标管理,使合同条款更加完善,合同文件能充分体现工程项目性质和特点,更有可操作性。有效地减少了合同执行中的合同变更、索赔和争议等隐患。监理通过招投标工作,可实现一定的项目目标控制。建设监理的中心工作是进行对项目目标的控制,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项目策划和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招标阶段的项目目标的控制工作量虽然不是很大,但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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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招投标,除了帮助业主找到报价合理、质量可靠、工期符合要求的承包商,还可协助业主对目标进行事前和事后的控制。
监理通过招投标工作,熟悉合同文件的形成过程,有助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的管理。在合同实现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能灵活运用合同,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出现的问题,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监理通过招投标工作,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力量、技术水平等有了一定的了解,便于监理有针对性地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设置控制点,把握关键环节,合理安排施工监理工作,圆满实现项目目标控制。
工程监理与工程招投标是现代工程管理体系的主体部分,它们的有机结合,使工程项目目标按时、经济、高质量地得以实现,使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趋于规范。这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开放国际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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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法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
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
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内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
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内竞争者的承受能力。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五、关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内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本刊有删节)(转自《招标采购管理》)
篇七: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八: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8.1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1.1总则8.1.1.1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8.1.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招投标活动。
8.1.1.3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一项单位工程不得拆分招标。
8.1.1.4筹建办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经济、技术等专家。8.1.2招标
8.1.2.1招标方式工程招标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既由筹建办或委托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招标。(2)邀请招标。即由筹建办或委托招标人邀请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参加投标。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3)议标。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进行议标。参加
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8.1.2.2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进行招标。8.1.2.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2)具备招标和投标报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4)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8.1.2.4建设工程招标程序:(1)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筹建办和招标
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各投标人。(5)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说明。(7)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8)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9)确定标底。(10)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11)评标、定标。(12)发出中标通知,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8.1.2.5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由筹建办工程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3)招标项目或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4)主要合同条款,应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应尽量采用现行国家有关示范文本。(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缺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人。8.1.2.6设备招标不应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8.1.2.7标底的编制和审核(1)标底应由筹建办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标底编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
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和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机构审查。
(2)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封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8.1.3投标8.1.3.1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源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投标或联合投标。8.1.3.2采用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8.1.3.3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明等文件,由公司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8.1.3.4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筹建办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一般情况下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要求归还招标文件。8.1.3.5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标书(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书(3)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4)报价书(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其他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5)技术标部分。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型确定具体要求。(6)资格证明材料(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交)。包
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财务状况报表、公司业绩与类似工程施工经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个人经历与状况证明材料等。(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说明的事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8.1.3.6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标工程总额的0.5%~2%,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中标后拒绝签约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关于投标书错误的修改原则修改标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8.1.3.7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接受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申明,但须注意到这样做可能会被视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其投标被拒绝。8.1.3.8投标文件应当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公司。8.1.3.9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当分别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8.1.3.10投标人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1.3.11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8.1.4开标、评标和定标8.1.4.1开标采取公开方式,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筹建办或其委托人主持,人员至少要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员组成,邀请设备需方和投标人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8.1.4.2开标的一般程序:(1)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投标文件,开始开标;(2)宣布开标人员名单;(3)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4)宣布招标文件开启顺序;(5)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6)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7)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8.1.4.3无效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1)未密封的;(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8.1.4.4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筹建办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8.1.4.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
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
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8.1.4.6评标、定标的内容评标、定标一般考察以下方面的内容(1)勘察设计评标内容①投标人的业绩与资信;②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经历;③人力资源配备;④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⑤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⑥技术支持与保障;⑦投标价格;⑧财务状况;⑨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2)监理评标内容①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③监理规划(大纲);④投标价格;⑤财务状况。(3)施工评标内容
①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②投标价格;③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④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⑤主要施工设备;⑥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⑦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⑧财务状况;⑨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4)设备、材料评标内容①投标价格;②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③组织供应计划;④售后服务;⑤投标人的业绩与资信;⑥财务状况。8.1.4.7评标方法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审法(打分法)或最低评标价位。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8.1.4.8一般情况下,工程招标过程中应编制标底,以便对招标工程造价有个合理预估并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一个参考。标底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并通过规定程序
的审查。评标时一般应采用浮动标底,即采用标底和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绝对标底,即直接采用标底作为评标标底。8.1.4.9筹建办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8.1.4.10筹建办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抄送未中标单位。8.1.4.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筹建办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中标后不得将中标合同或主要设备进行转包。8.1.4.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造成损失的,筹建办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对方索赔。8.1.5监督管理8.1.5.1筹建办在招标过程中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罚。筹建办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严禁有以下行为发生: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招标和议标的;(2)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人的;(3)故意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采用非公平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其中标结果无效:(1)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2)非法获取标底的;(3)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4)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8.1.6罚则8.1.6.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篇九: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油田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部门、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以及招标机构的国内工程、物资、服务招标的管
理、组织与实施工作.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交易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投标,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并
最终签订交易合同的法律行为。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职责、招标范围、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准备、招标实施、招标投诉等方面的
管理。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机构招标,
并负责中标合同签订的单位或部门。招标机构:由油田公司设立、专门为油田招标工
作提供代理服务的部门。
第四条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业务主导、管办分离、监管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统一管理:油田公司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流程。
分级负责:对招标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自在管理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业务主导: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管理框架下,制定本专业招标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招标专业管理职能。
管办分离:公司招标管理与招标实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管分开:公司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五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序原则,招标组织工作遵循集约、效率原则,招标实施
工作遵循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油田公司设招标管理委员会,由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任主任,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履
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二)核准向集团公司报审的招标事项;(三)协调处理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招标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起草拟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项目归口上报,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
招标管理工作;(三)负责油田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建设;(四)负责对油田公司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核发
上岗资格证书;(五)负责油田公司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管理;(六)负责对二级单位、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七)负责油田公司招标异议投诉工作的规范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招标项目的统计分析;(九)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招标专业规范和技术
标准,制作本专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本专业招标活动;(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备案本专业招标
项目;(六)负责推荐、监管本专业评标专家;
(七)负责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的招标监管职责:
(一)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对不作为、不当作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
任追究;(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
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招标工作制度;
(三)公司造价中心负责对中标价格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审定具体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四)公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招标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公司二级单位是招标责任主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审,指定项目承办人,准备项目实施所需资料,审批项目是否招标;(二)负责编制与批准招标方案、编制或核准招
标文件;(三)负责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配合招标机构的
招标活动;(四)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异议、投诉处理;(六)负责接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七)负责依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归档保存招标有关资料;
(八)负责不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九)负责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的申
报。
公司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配备与招标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
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招标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要求;(二)依法实施招标活动,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
(三)负责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公示;(四)归档管理招标资料,并向招标单位转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招标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馈招标工作开展
情况以及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建议。第三章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年度总需求估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
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只能与特定相对人发生的支付项目;(十二)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项目;(十三)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
标的;(十四)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编造虚假理由或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
项目范围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三)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
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二)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资
项目;(三)合同估算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的服务项目。第十九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为500万元
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上;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五)在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定招
标的项目.第二十一条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以呈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专
业主管领导审批。
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公司专业主
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进的标准化项目、公司层面的新技术引进项目、需要跨单位实施的油气田工程项目,相应的公司
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招标。需要由公司机关部门直接签订中标合同的项目,相应的招标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并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招标
机构招标。第二十三条对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本专业系统招标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的,二级单位可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单位适用的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需要由物资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的,相应业务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为物资公司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
单。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第二十四条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准备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相关要求以及相关表单制作等;
(二)确定候选人:拟定候选人名单并说明理由;(三)组织评审: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按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四)核准: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五)公示:经批准的,形成短名单予以公示。制作短名单形成的资料、表单等应当建档保存,
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
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
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企业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适宜
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
比例过大;(四)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投标人应当从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或公司市场准入名录中选定,人数不得少
于3家。采用短名单制进行邀请投标的,可仅对商务要素
进行招标评审。第二十六条招标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媒体包括:公司招标信息平台、大庆油田招标投标网、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信息公示
的其他有关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先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
手续。
第二十八条药品采购可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执行国家卫生部招标结果或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有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低值
医用耗材采购应当招标.
第二十九条涉外项目采购招标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油田外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油田内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在油田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项目,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工作中专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人选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进行推荐,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核准,录入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参加评标
业务培训的,不得录入专家库.
油田公司员工凡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的,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公司各二级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保障其参加评标
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的
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
水平;(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掌握所申报专业
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二)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
(三)参与评标异议、投诉处理;(四)参与其他与招标有关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
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责任心、遵纪守法、出勤情况等履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并记录台账;评价
存疑的,应当书面说明事实和理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
家资格。第三十五条对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而拒不申报,或者因考评不合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
由公司人事部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油田公司评标专家库按照电子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功能设计和专业类别设置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最终与
集团公司专家库并轨、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五章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油田公司招标机构:(一)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二)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
任公司.招标机构隶属二级单位应当对所属招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机构配备足够的招标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所属招标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合法合规地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招标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招标代理服务:
(一)协助制定招标方案、编制合成招标文件;(二)接受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活动;
(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为评标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四)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五)负责招标资料归档和有关招标资料的转交;
(六)完成招标单位委托的其他招标事项.第三十九条招标机构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立受理台账、开标台账、评委评价台账、流标与废标台账、异议与投诉台账等,并按年度将所有台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
办公室备案。第四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招标工作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应当按年度参加
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机构考评工作。招标机构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场所布置及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在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上,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一条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依法收取代理服
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交纳,招标单位要求中标人交纳的,应当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
招标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人、交纳方式以及交纳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招标准备
第四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按年度统筹规划本单位(部门)的各类采购项目,提前研究拟定项目实施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为招标工作和不招标审批预留出必要的时间。招标单位应当适当归纳集成招标项目规模,灵活选择招标方式方法,减少招标频次,提高工作效
率.第四十三条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
责编制。招标方案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实施计划、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被邀请投标人及确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组成、监督部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授
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其它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文本,应当以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为依据。委托招标机构编制合成招标
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核准确认。第四十四条对于需求量较大、且可分期交付结算的项目,招标单位可选择集中招标、联合招标、不
带量招标、分标段(标包)招标等方法实行规模化招标,提高招标运行效率:
(一)集中招标:为降低库存和运行成本,招标单位可将本单位一定期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采购总量集中,作为一个标的统一组织招标,并根据
供应商服务质量等情况,按年度签订实施合同。(二)联合招标:对于若干采购单位有共同需求的
采购项目,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招标,相关采购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招标结果对所有采购
单位有效.对于规模较大的联合招标,专业主管部门可直接牵头组织招标,也可以指定牵头单位进行招标。(三)不带量招标:在具体数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总额控制方法,对除具体数量以外的其他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进行招标,明确计价、计数方法、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实行多人中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价控制与调整的方式方法,中标人数不
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数的50%。(四)分标段(标包)招标:对于规模较大、单一中标人无力全部承担的项目,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将项目分成若干标段或者标包进行一次性招标.(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连续两次以上中标,且履约信誉好的中标企业,可将后续预估工作量作为标的,探索与其签订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战略合作协
议,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集团公司战略承包商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技术因素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可视情况选择两步法招标、两阶段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者允许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方法进
行招标:(一)两步法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提交,第一步先开技术标并进行评审,第二步仅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开标评
审.(二)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单位仅向提出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三)邀请招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作为被邀
请投标人.(四)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申请人技术实力方面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以及技术审查方面的标准和方法等,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参照评标委员
会相关规定。
(五)联合体投标:对于技术与设备或安装关联度较高的招标项目,可允许联合体投标,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一并确定技术服务商、设备供应商或者安
装工程承包商.第四十六条为避免投标人以高于市场价投标中标,招标单位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四十七条为约束没有能力、没有实力的投标人恶意竞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等问题的发生,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一
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十八条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代表参加评标。招标单位(包括用户单位)要求指派代表参加评标的,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指派一名代表,仅限于参加技术标评审。要求指派
全部技术评标人员或者要求从油田外部指定技术评标人员的,需报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批准。
招标项目超出公司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范围的,招标单位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全部技术评标人员,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招标机构将名单导入专家库,通过计算机以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评标的具体人员。
第四十九条评标方法的选择:(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价法。(二)对于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对项目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三)其他评标方法,如低价法、性价比法、全寿命周期成本法、投票法、排序法等,可根据不同招标项
目的特殊情况选择适用。第五十条编制评标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评标要素,所选要素要表达出项目
的所有特点和要求。(二)编制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评标要素,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或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评标分值确定为区间的,需要评审的要素应当具有差异性,避免所有投标人得分一致,失去比较
作用,对同一评标要素不得重复计分。第五十一条审批招标方案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一)招标项目计划、资金等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确定招标项目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二)招标单位的名称与实际要签合同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联合招标的招标单位列名是否齐全;(三)招标范围界定、工作量描述、标段(标包)
划分、计价方式是否准确、合理、合规;(四)采取资格预审的,预审方式、审查标准、确
定投标人的方法是否公平、合理;(五)采取邀请招标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被
邀请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否合规;(六)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准确、可施
行;(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业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有能力评审该项目,指
定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必要;
(八)评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可理解、可操作,授标原则
是否合规、可行;(九)招标工作计划是否可行;(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要求;(十一)是否属于集团公司总部管理权限内的招
标项目;(十二)是否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是否存在虚
假招标问题。第五十二条核准招标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一)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二)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标准(或示范)
文本有哪些差异,是否存在问题;(三)技术条款、专业要求是否齐全、准确,投标人是否能够理解,评标委员会是否能够把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审批不招标申请以及其他招标事项,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招标实施
第五十四条油田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应当委托油田公司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不得拒绝招标单位的招标委托要求。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无法
满足要求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外部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申请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招标的,需经
集团公司批准。第五十五条招标机构协助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招标单位提供的情况不全面、内容不准确、资料不完整的除外。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代理合成招标文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认为招标方案有重大瑕疵的,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招标机构收到经核准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的时间,为正式受理招标的时间.招标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
发送之日起同步发售。第五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
规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应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的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由本部
门负责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后,招标项目承办人员应当配合招标机构完成澄清、答疑、变更、补充、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等项工作,并负责对招标过程形成的有关资料代表招标单位进行签字
确认.第五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按照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由招标单位编制,相应的公司专业
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包括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300万元及以上的油气田工程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一名专业对口的高级技术专家.评标工作量比较大的,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
但总人数应当保持单数。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招
标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优投标文件;
(二)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意见进行复核;(四)向招标单位反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应注意事项,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有关招评标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公司纪委监察部反映评标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守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评
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对自己提出的评标意见和对异议、投诉的复核意见依法依
规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
字;(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
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六)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行为;(七)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八)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招标机构记录台账,同时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第六十四条招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项目承办人通过招标机构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的,应当申请本二级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处理。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暂缓公示评标结果,但不得超过3日;招标单位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本单位观点出具复核
意见。第六十五条招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机构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事实和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书面异议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第六十六条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后,应当转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做出具体答复。在评标委员会做出答复前,招标机构应当依法
暂停招标活动。第六十七条评标结果公示期届满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或比例,按照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数。招标单位选择排序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实行备案管理;如果排除排序第一候选人中标或者不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
实行审批管理。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一类、二类招标项目,其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需报集团公司备案或
批准。第六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机构和招标
单位共同签署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中标通知书应当注明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不带量招标的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依据招标
文件确定。
第六十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收集整理齐全,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装卷存档。招标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属于招标单位保存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招标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转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归档要求,将有关招标资料作为合同附
件存档。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招标档案资料查询制度。招标不成功的,招标机构应当以回函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选择重新委托招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签订合同,不再招标。第七十条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逾期不签的,中标通知
书失效。招标项目承办人应当负责或者参与中标合同的签订。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单位必须先收取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中标合同。第七十一条合同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拒签中标合同,但发现中标合同改变了招标实质性内容、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而未收取或者发现足以导致中标结果
无效事由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招标单位通过公司合同系统上传合同时,凡金额达到应招标规模的,应当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审批单)作为审查依据。依据不带量中标通知书签订多份中标合同的,每次应当上传一次中标通知书,并载明签订合同的份数和金额的累计
情况,以备审查和事后检查.
第七十三条油田公司建立招标信息服务平台,链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实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相关招标信息,
并利用信息网络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八章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司机关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该部门应当
负责相应招标投诉处理.
招标投诉包括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诉,投标人对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先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服的方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经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第七十五条投标人要求投诉的,招标机构应当告知其在5日内提交投诉书,并在收到投诉书2日内
转交相应招标投诉处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正式立案处理,并在10日内以做出处理决定、
答复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期间,是否继续暂停招标活动由招标投诉处理部门视情况决定,并正式通知招标机构。第七十七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招标资料、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诉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参与复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出具复核意见.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评标
结果无效:(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单位、招
标机构有关人员行贿的;(二)投标人使用他人证件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以
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三)违规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
标的;(五)应当否决投标而未予否决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
的.
评标结果认定无效的,应当责令改正或重新招标。需要追究招标工作人员责任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需要将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的,报公司招标管理部
门处理。第七十九条招标投诉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决定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继续进行申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可将申诉材料转送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责成招
标投诉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第八十条举报招标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相关部门不作为、不当作为或者投诉内容属于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公司纪委监察部应当依据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予
以责任追究.第八十一条招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的,招标单位视情况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或者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产生纠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不利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标无效、评标结果无效的,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油田项目的投标,或者永久性取消其参加
油田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对于国家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
执行。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庆油发[2010]111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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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关于一个项目不能拆分招标的规定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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